核心提示:
洪某砍伤他人,被害人在躲避其追杀过程中溺水身亡,一审判处洪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洪某的家人在二审中从外地赶来广州,特地聘请丁主任为洪某辩护。在二审辩护中,其辩护律师,我部主任丁一元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原审定性不当,被害人系溺死,而非洪某故意伤害致死;
2.洪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原量刑畸重。原审未予认定
3.被害人亦有过错,一审未予认定;
判决结果:
广东高院采纳了丁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洪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自首亦有过错,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洪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洪某被判处的刑罚得以大大减轻。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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