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0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梁某将一内装毒品海洛因礼品袋存放在广州市仁安新街8号301房。当日 10:50分左右,公安人员进入房屋进行检查,将躺在床上的梁某拉起,当场从床上的被子下查获了上述红色礼品袋,起获了该礼品袋内的12块毒品海洛因,共计4226克。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屋内又查获了梁某存放在一润喉糖铁盒内的毒品海洛因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本案一审中被告人梁某被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辩护成果:二审中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并找到重要的目击证人,重申已在一审中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并提出了该新的人证。广东省高院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最终改判梁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其窝藏毒品罪,并撤销了一审中10万元的罚金,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0余万元全部发还。
案件总结:本案是一例重罪辩轻罪的典型案例,最终被告梁某无期改有期的成功案例,罚金亦被取消。当事人对本部律师十分满意,当数年后再次需要辩护时,再一次找到了本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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