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涉及到两种我国管制的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一胡椒甲基酮和苯基丙酮。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查院指控被告梁某与张某、沈某于 1999年底至2001年间从天津港走私出口到荷兰十五吨胡椒甲基酮和八吨苯基丙酮,三人均为主犯。此案涉及的非法原料数量特别巨大,案件较复杂又涉外因素,辩护难度极大。
辩护努力
本网首席律师丁一元担任梁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第三批胡椒基甲酮7.5吨和苯基丙酮8吨出口到荷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梁马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提供了关键证言。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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