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与邹某在经营诊所的过程中,指示戴某、张某在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贩卖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地西泮片及地西泮注射液、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由张某负责进货,戴某和张某负责贩卖。
辩护努力
辩护律师丁一元、王思鲁在辩护中指出诊所是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持有配备上述管制药品是合法的,出售药品并不就是贩毒行为,即使存在违规出售管制药品的行为也不构成贩毒。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等人对明知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故意合伙实施贩卖行为,张某是主要实施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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