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1日,闵某利用在广州市花都区**酒店桑拿部做前台咨客部部长之便,以每对收取100元台费的方式,介绍吴某等4人与卖淫女王某等4人分别在该酒店内的731等房进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时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起诉闵某。闵某在法庭上辩解时指出台费是由前台收取并交给公司,自己并无收取每对100元台费,也没有进行分成。
丁一元律师作为闵某的辩护律师,辩护思路如下:
1、被告人闵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卖淫女自己在酒店活动,而嫖客也是自行前来的;
2、酒店老板李某、经理胡某在介绍卖淫犯罪中负主要责任,而闵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3、本案中闵某认罪的态度好。
判决:法院判处闵某犯介绍卖淫罪,并采纳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收取100元台费及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判处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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