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陈某、谭某、欧某等受他人指使,经合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发当天,由陈某带偷渡人员C、W冒充白云机场工作人员潜入机场停车坪。谭某、欧某则持当天飞往美国的某班次航班机票及本人的护照,以正常的程序换领登记牌后进入候机楼,然后冒充机场工作人员从登机坪下到停机坪,将二人的登机牌交与在此等候的陈某。陈某将登机牌交给C、W,并带领他们进入候机楼。C、W在登机时被边检人员查获。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谭某、欧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作为陈某的辩护人,丁一元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定性不当,陈某的行为应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结果犯,本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运送结果未完成,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陈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好。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陈某、谭某、欧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认为陈某、谭某、欧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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