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在2000年6月到2002年11月期间在海珠区的暂住地采用未经申报批准使用管道煤气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处换装煤气表的方式盗用管道煤气,并经该处将煤气供给给一大排档使用,收取费用,前后共盗取煤气4398立方,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
丁一元律师在辩护中指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且公诉机关对煤气的评估价值过高,要求给予轻判。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000元。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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