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荣1990年6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分别于1993年5月11日和1995年3月8日获批准保外就医共两年,1995年5月29日保外就医期满后未收监。
1998年12月20日晚8时许,李国荣与被害人杜晖的女朋友王某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后,李国荣与被害人杜晖发生斗殴。李国荣取出随身携带的大号猎刀,刺向社晖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杜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杜晖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成右胸贯穿性刺切创及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刑事部主任丁一元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李国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李国荣的犯罪行为是在受到被害人及其女朋友伤害后实施的。
法院判决:李国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尚余八年六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判决书节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