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海珠区检察院指控汤某某于2011年5月某日在海珠区宏宇广场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处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将储蓄卡遗留在柜员机内未取出,遂生贪念,从该卡帐号中提取现金15000元。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赶回的被害人当场抓获。
辩护要点:
一. 汤某某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三. 汤某某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
四. 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 汤某某已经全部退赃
六 .汤某某属初犯、偶犯
七 .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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