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曾某、冼某从1993年6月至1995年11月期间,或纠合其他同案人通过拧走他人摩托车油箱盖上的锁胆偷配钥匙将车开走的方式进行盗窃。所得赃物再交由冼某与陈某进行销赃。其中,曾某共参与盗窃15次,本案涉案总金额达40万余元。
辩护意见:作为被告人曾某的辩护律师,丁一元律师提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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