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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郭某在互联网上谩骂林某某、黎某某。林某某、黎某某遂于2008年9月9月晚找到郭某,要求其就此事道歉,双方言语不和便纠集包括邱某某在内更多人参与,多人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邱某某持刀向被害人林X、关某捅刺,致二人死亡。
辩护律师丁一元认为邱某没有参与打斗,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其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邱某没有组织、策划行为,发生打斗以后,邱某只是在旁边旁观,没有参与打斗。邱某没有犯罪的前科,是未成年人,案发后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建议法庭对邱某以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邱某不是致两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邱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代理人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邱某案发前是在校学生,其家属具备监管条件,是初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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