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被告人刘继好在本村的山上捡杉树枝,被害人刘继华发现其砍好的杉树枝不见了,便到刘继好家里将杉树枝拿走。次日下午。刘继好得知后便到刘继华家里与刘继好及其其父亲发生争吵、纠扭。在纠扭过程中,刘继好朝刘继华左眼连打两拳,即逃离现场。刘继华损伤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左眼被拳击后失明,为重伤乙级,但其凝血功能低下使该眼失明的。案发后,刘继好负担了刘继华的治疗费用。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刘继好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丁一元律师继续为刘继好做二审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刘继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采取了积极治疗,赔偿等积极态度,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被告刘继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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