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月 17日 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胡生在顺德区龙江镇美伦家具厂三搂打磨车间打扫卫生,扬起的灰尘吹到同事余大平身上,余与张发生争吵欲引发打斗,后被同车间工友拉开。俩人继续争吵,余用木凳及扫把打张胡生,张遂拿起一根木餐桌脚朝余的头部打去,致余昏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丁一元律师作为张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二审法院采纳了丁一元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被告人张胡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张胡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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