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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15日晚9时许宋某在其经营的工艺制品处理厂处理员工纠纷时,与三人发生争吵,宋某伙同许某持刀追砍三人,致其中一人卢某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2人受轻微伤。
本部主任丁一元我宋某进行辩护,指出卢某之死是由许某造成,不能把该责任转嫁到宋某身上。宋某的行为只是造成他人的轻微伤。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宋某与许某共同协力、互相配合实施伤害行为,认定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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