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广州越秀中山纪念堂盗窃被害人梁某力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25元)。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白云区住处被抓获并缴获手机。梁某某的家属找到本网毛敬文律师,并委托毛律师担任梁某某的辩护人。毛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的阅卷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2,现有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且未经查证,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3,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
4,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毛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梁某某是累犯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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