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亲办案例

澳门人陈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7-09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份,张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广东中山女孩欧某,通过QQ聊天和短信联系,39岁张某19岁的欧某开始了网恋。2010年5月31日,欧某来到广州与张某见面。当天,欧某与张某一同住在张某白云区新市的住处直至6月3日离开。同居期间,欧某与张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2日晚,欧某父母因欧某多日未回家,打电话追问欧某并命令立即回家,6月3日一早,张某将欧某送至市汽车站回家。两日后,欧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控告张某qiangjian欧某,随后张某被以涉嫌qiangjian罪予以刑事拘留。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欧某与张某系通过网络认识的网恋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见面后发生性关系时欧某是自愿的,张某没有强迫欧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2、欧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张某母亲也住在张某住处,这说明欧某与张某同居一室是欧某自愿的;
3、欧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并几次单独一人到楼下商店购买女性生活用品,而张某在同居期间每天都有去上班,这也说明欧某与张某同居一室是自愿的;
4、若本案张某强迫欧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欧某完全应当在同居期间或离开广州前报警,而不是离开广州两天后再回来报警,这说明欧某是在回家后迫于父母的追问和压力而回到广而虚假控告张某qiangjian。
上述法律意见同时抄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并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办理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了律师法律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qiangjian罪,并予以无罪释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