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9日,刘某与代某合谋抢劫,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仁厚里9号附近遇韩某经过,遂使用暴力将韩某推倒,抢走韩某内有335元及价值764元索爱手机的挂包1个,并致韩轻微伤。刘某、代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周围群众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代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
【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刘某本案抢劫的起因是刘某来广州后没有找到工作且身上已没钱用了才产生抢劫的想法,其本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刘某本案打劫过程中,没有携带和使用暴力工具进行抢劫,其所劫取的被害人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大的人身伤害,刘某本案抢劫情节较轻;
3、刘某本案抢劫时未满18周岁,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4、刘某是初犯、偶犯,其被抓过程中没有进行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代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代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刘某犯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3、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刘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刘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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