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律师动态

酒逢知己千杯少“灌”出事来要担责-丁主任接受《南方法制报》采访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0-09

     《南方法制报》链接http://www.gdga.gov.cn/nffz/http_www.nffzb.com/html/2014-10/08/content_33993.htm

    “感情深,一口闷”,作为中国餐桌上特有的酒文化,不论是朋友聚餐,以“酒”联络感情,亦或是在酒桌上“拜把子”,用“酒”谈拢生意,总少不了的就是“劝酒”。但酣畅淋漓的饮酒过后,引发的可能是无法预料的事故。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因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或因呕吐物窒息死亡的案件。虽然作为喝酒人本身,个人行为应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酒席间的劝酒者难道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如果要追究劝酒者的责任,又该如何判定呢?而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为此,记者了解到,各地法院都审理过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判处劝酒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A 饮酒后因呕吐物窒息而死获赔14万

    2013年7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饮酒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陈某是徐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在一次与老板徐某陪客户饮酒吃饭过后,陈某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事后,死者陈某的家属认为是因为老板徐某强行劝酒,并且没有履行安全注意的义务,而导致陈某死亡,遂将老板徐某告上法庭,并索赔37万元。

    其实在饮酒期间,陈某已以不太能喝为由,多次拒绝了徐某的劝酒,但徐某仍然极力劝其喝酒。出于上司的“盛情”,陈某只好一杯接着一杯喝。由于不胜酒力,陈某很快就醉酒倒下了,徐某便将其扶到家里的沙发上任其昏睡。直到第二天,徐某才发现陈某已没有了呼吸,但此时报警为时已晚,最后鉴定陈某是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对于陈某的死亡,徐某认为当陈某醉酒后,将其安置在家中沙发上,已尽安全义务的责任,发生事故纯属意外,并且陈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后果。最后,法院认为,陈某家属无法举证当日徐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发生此事故,徐某确实存在对陈某必要照顾的疏忽,与陈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判决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家属14万元。

B 宴席上因饮酒过量猝死8被告均负赔偿责任

    2012年,王某在山东参加朋友的新婚答谢宴,出于习俗,王某第一杯酒7口喝干,紧接着又是第二杯、第三杯。三杯酒下肚后,饭桌上的宾客开始互相敬酒。随后,王某感觉到自己已有醉意,提出要先离席。王某话一出,便被众人拒绝。这时在座的其中一人提议王某只要把酒喝干,就可以走。王某听后,便将杯中酒一饮而尽,并由刘某将其送回家中。

    回到家时,王某妻子吴某发现其已经醉得一塌糊涂,浑身是汗,昏迷不醒,与平日酒后状况大不一样。吴某担心丈夫安危,便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当晚,王某还是因饮酒过量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面对意外丧夫之痛,再加上王某饮酒及死亡的时间具有连续性,吴某遂将酒席间的李某和刘某等8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等人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

    由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饮酒过量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过量饮酒,这是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8名劝酒者在喝酒过程中对王某未尽到劝阻及照顾的义务,因此最后法院判决8名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中8名被告各承担1.25%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以劝酒程度判定劝酒者的法律责任

    记者根据上述案例,采访了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据丁律师介绍,其实劝酒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要追究劝酒者的法律责任,主要看劝酒者对喝酒人的劝酒程度。由于饮酒是一种容易让人丧失意识和知觉的行为,劝酒者在喝酒人存在无法抗拒的情况时进行劝酒,并导致死亡等事故的,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追加其刑事责任。

    丁律师表示劝酒程度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劝酒者没有强迫性或者是动作上的劝酒行为,只是言语上简单的相劝,而对方也因为喝多了意识不清,以为自己还能继续“豪饮”,这种情况下则属于程度较轻微的劝酒行为,喝酒人也应承担一定的个人责任。二是劝酒者与喝酒人存在上下级等历史关系,劝酒者进行带威胁性的劝酒语言,例如不喝酒就罚钱甚至是开除等,则不排除刑事责任。三是劝酒者动手动脚,将对方按着灌酒,特别是明知道对方已喝高拒绝再喝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强灌”等暴力行为,并发生死亡等意外事故,则可能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也存在劝酒者自己喝多了意识不清醒的时候,无法预见事态的发展,其主观意识上没有故意将人“灌”死的想法,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第四种情况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劝酒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进行恶意的劝酒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不管是追究民事或是刑事都责任重大。

    律师提醒,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劝酒者或者同饮人构成侵权的责任做具体的规定,不管是追究劝酒者的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起诉方都应举证证明劝酒者的劝酒程度和行为,作为判定的依据。

追 问

    因公喝酒致死能否算工伤?

    饭局如酒局,因公外出的饭局就更不用说了。正如上述案例中所说的,陈某是在一次与老板陪客户吃饭饮酒后发生了意外死亡的事故,陪客户吃饭也是工作的任务之一,而此类事故是否能算工伤呢?今年1月就发生了类似上述案例的事件。

    今年1月8日下午,来自安徽的康某辉和朱某等5人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县里进行学习交流。学习完毕后,当晚在学习基地斜对面的一家土菜馆安排了“工作晚餐”。当晚的酒席间共有13人,在就餐过程中,除了司机外,其他8人共喝了6瓶白酒和11瓶啤酒。在此期间,朱某也借着酒意在众人的劝酒中兴致高昂地喝了不少酒,并有头晕、意识不清醒等酒后反应。由于就餐地点在二楼,就餐结束后,朱某便摇摇晃晃的来到楼梯间准备下楼,但由于饮酒后头晕走路重心没踩稳,朱某一个踉跄,突然从楼梯上摔了下去,而另一侧同行的人也未能及时拉住。由于朱某是在楼梯上侧身向前摔,最后因头部着地导致脑死亡重伤,在经过长达半年的治疗后,于同年6月去世。事后,朱某所在的单位以因公牺牲的标准,给予朱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130万元,并表示其中包含了酒席间其他涉事人员的追偿部分。

    对于该案中关于参照因公牺牲的标准进行赔偿的事宜,许多人都发表疑问,工作餐饮酒是否属于日常工作内容的范畴?而饮酒后发生受伤甚至死亡等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建议

    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述六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同时,此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也明确表示,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皆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工伤保险补助金的标准,伤残程度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应一次性支付27个月的本人的工资。

   对此,丁律师也表示,因公喝酒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发生酒后意外身亡的事故,可以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要根据饮酒时劝酒的程度和饮酒后是否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况,来判定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作为同饮者与他人饮酒时,应当适量的饮酒,并在他人拒绝喝酒后,不应再借着酒意强迫其喝酒,并及时阻止酒后驾车的行为,主动将其送达至安全的目的地安顿好。而作为个人,自身也应保持清醒,把握好一个“度”适可而止,不应过量饮酒,避免悲剧的发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