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贪多少才判死?》
昨日,铁道部原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控受贿一案一审判决,张曙光以受贿金额4700余万之巨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消息出来后,有不少网友质疑为何这么大数额没有判死刑!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国内官员因受贿被处以极刑的官员较为鲜见,而广东近几年几乎没有官员因受贿被判处死刑。到底什么样的贪腐官员才会被剥夺生命?什么样的人可以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死刑,又是否能起到震慑作用?记者通过梳理案例和专家意见,为读者解答其中疑问。
判死罪金额巨作恶多
【案例1】文强 重庆原司法局局长 为黑社会当保护伞
2010年7月,重庆原司法局局长文强被注射执行死刑。这个曾经在重庆地区风光一时的官员因为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强奸等恶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单就其受贿千万而言,足以被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但他在公安局主政期间,与黑社会的密切联系,使得当时卖淫等活动猖獗,并以官员身份强奸女性等种种恶行,足以让他被判处极刑。
【案例2】曾锦春 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玩弄司法
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同样以逾3000万的受贿金额令人咋舌,加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令他得到枪决的下场。在他的劣行中,除经济问题外,还包括左右官员提拔以及亵渎法治,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牟利。作为一个纪检领导,如此行事可谓罪大恶极。
广东近年来鲜有官员判死
据了解,从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法院对于死刑的判决格外谨慎。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广东几乎没有官员因受贿问题被判处死刑。但近年来因为贪腐落马的官员,其涉案的金额却是节节攀升,“千万俱乐部”不在少数,但他们基本上都保住了命。如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受贿逾2000万判死缓;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受贿逾1500万一审认定14年;天河区教育局原局长李伟明受贿逾1200万判无期徒刑;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一审认定受贿近5000万判无期徒刑。
律师:职务犯罪废除死刑或是趋势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表示,对于受贿罪的判决,一般以10万元作为分水岭,在不存在自首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10万以上则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公平”、“不正常”的问题,有时受贿几百万跟受贿几十万,在量刑上没有区别,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丁一元表示,这不完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与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法官没有参照系数有关。
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那么,什么才是情节特别严重?丁一元表示,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数额特别巨大,另一个是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存在多人、多次索贿,影响恶劣,没有自首、不退赃,将赃款挥霍一空等情节。
但丁一元认为,我国自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判决极其谨慎。目前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很多国家认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不同于情节极其恶劣的暴力犯罪,这是个理念问题。他认为,我国将来有可能在职务犯罪问题上废除死刑。
专家:震慑力在于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教授表示,对于职务犯罪不判处死刑,是一种刑法理念的转变,职务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强奸致死或者爆炸等暴力犯罪,学界也在推动希望能在职务犯罪中剔除死刑。徐松林表示,目前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现阶段还有保留死刑的必要,但最终的方向应该是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废除死刑。
对于受贿等职务犯罪量刑上不合理的问题,徐松林则认为这与我国刑罚结构有关,一般有期徒刑,除开数罪并罚情形,最高是15年。“比如受贿10万判10年,受贿1亿就得判无期。”徐松林说,这是因为刑期的调整空间很小。
对于近年来广东几乎没有官员因受贿获死刑,是否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的问题。徐松林表示,刑罚并非越重就越能起到震慑力,而在于其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也就是说,犯罪的人应及时受到处罚,不可避免地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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