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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枪支不判走私武器罪?--《羊城晚报》报道何朝斌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5-20
检方抗诉,该案昨在省高院二审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走私万支仿真的枪竟涉嫌走私武器罪?博强工具(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斌先是被检察机关起诉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但一审法院仅认定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未认定走私武器罪,遭到检方抗诉。19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何某斌以博强工具(香港)有限公司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普宁市等地采购仿真的枪16批,并以包柜的方式委托赵某旭报关出口。赵某旭随后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输到黄埔乌冲码头,并通过广州一家报关行将上述货物伪报成体育用品等品名报关出口,其中14柜从黄埔老港口岸报关出口,1柜转至深圳盐田口岸报关出口,1柜于2012年11月被黄埔老港海关现场查获,缴获枪型物品共计12691支。另外,在已走私出口的货柜中缴获仿真的枪1支。

  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8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为自制气步木仓,具备枪支性能,其余12304支为仿真的枪。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弓单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弓单药的非制式枪支,依《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广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斌、赵某旭犯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何某斌、赵某旭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走私仿真的枪和自制气步木仓的行为,但两人在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只有走私仿真的枪的故意。根据两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可认定两人没有走私武器的明确故意,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武器罪。

  法院一审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何某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某旭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随后引发检方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走私武器罪,但根据证据显示,何某斌明知道其所采购的仿真的枪是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而仍旧委托他人采取伪报的方式走私出口,赵某旭也接受委托,明知所出口的货物是涉枪类“敏感货物”海关监管较严,故采取伪报的方式报关出口,说明其有走私仿真的枪出口的概括故意,应当根据查获的枪支和仿真的枪分别对其认定走私武器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广东省检察院支持了这一抗诉。

 

羊城晚报5月20日A7版 链接: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5-05/20/content_710472.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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