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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周三祥涉嫌受贿案判三缓四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8-21

  委托事项:担任周三祥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受贿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天穗法刑初字第876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承办律师:李晓明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办理过程如同长跑,经历一审开庭六次,起诉的检察院抗诉,到市检不支持抗诉,到中院裁定撤回起诉。一个案件就跑遍刑诉上设定绝大多数程序,让我们感到如今的案件,无罪之难,难于上青天。本案我们进行积极辩护,主动调查存在问题的事实,为体现法律共同体不搞证据突袭,也提前将得到的证据交给法院,检察院也一一去核实,最终事实胜于雄辩,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的事实部分不属实,主体也不符合,作出了相对理想的判决。这个过程中,也让我们体现到调查取证作用和存在的风险,刑辩律师要懂得出击更要懂得防守,方可攻守兼备,并且居安思危,又要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利器。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周三祥利用担任广州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汽车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广州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深圳汽车公司业务经理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间,周三祥利用其采购的便利,为深圳五洲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张彬提供帮助,事后分三次收受好处费34万。公诉机关认为周三祥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丁一元和李晓明律师开展数项工作:1、丁主任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证人黄某芳做了调查笔录,证实其付给周三祥的10万元为借款。2、调查广州赛娱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现其股东之一的兴发公司于2000年11月改制为内部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赛娱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6次开庭及二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1、对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贿款;2、被告人周三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起诉书指控周三祥分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3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代理结果

  法院认定周三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无理由, 向中院提出撤回抗诉,中院裁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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