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or公正裁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要排非!我要鉴定人出庭!我要调查取证!
又一起征地拆迁引发血案!
2017年7月12日,盈科律师所刑事部主任、资深刑辩律师丁一元在郴州中院和段长明律师共同出庭一整天,为曹再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辩护,本案启动排非程序,两名警察和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但申请对行车记录重新鉴定尚未有意见出来。郴州中院能否依法履职尽责?能否落实最高院司法改革任务?能否摒弃地方行政干扰公正裁判?拭目以待!
今日头条:郴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曹再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13 15:25
2017年7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曹再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9月13日下午3时许,汝城县国土局、住建局及卢阳镇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曹再发正在施工的违规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再发开着自己的华泰越野车(湘L8B188)挡拆房的挖机,导致其车辆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裂。曹再发遂将车辆调头载着其岳母李某珠从汝城县东泉路高速驶上汝城大道,连续撞击多辆电动两轮车和摩托车,致曾某、何某、颜某当场死亡,李某梅、李某、袁某受轻伤。后因曹再发的车辆被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正常行驶,曹再发才弃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曹再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行使了辩护权,侦查人员、鉴定人就相关事实及鉴定情况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调查。被告人曹再发的部分亲属、被害人的部分亲属及群众共50余人参与了旁听。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依法择日宣判。
来源:今日头条
案件疑点:
<1>行车记录仪
行车记录仪作记录真相的作用被广泛使用,记录仪的拍摄内容可以作为司法程序上的有力证据,用事实保护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
通过会见,曹再发多次表示,案发之日其车前窗行车记录仪有打开记录车前实况。但是,侦查机关在提审曹再发过程中称行车记录仪内存卡经鉴定没有任何存储信息,曹再发向辩护人表示不可能。侦查机关有无对行车记录仪掉包替换,或对内存卡的数据进行删除,有待重新鉴定的结果。
<2>证人证言
本案案发时,证人朱某云当时正在拆迁现场、证人李某珠更是一直坐在曹再发案发汽车后排,证人朱某云、李某珠目睹了案发起因与过程,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且朱某云对汝城县各级干部在曹再发宅基地拆迁、拆迁补偿、再建宅基地房以及曹再发上访问题上不公平对待并打击报复曹再发及其家人非常了解。遗憾的是,合议庭认为无必要,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3>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存在诱供、指供、骗供、套供或疲劳审讯的情形?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保障人权的需要,而且还是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提出排非申请后,检察机关申请了两名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发问。
丁一元、段长明律师辩护意见:
<1>申请鉴定
辩护人认为,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内容能证明本案起因和经过等事实,并鉴于曹再发确认案发时行车记录仪有打开使用,而辩护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检察机关也同意了律师的申请,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至今未作出新的鉴定意见。
<2>申请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保公正客观审判,辩护人特申请依法通知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郴州中院依法通知了对车辆碰撞痕迹和瞬间速度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3>非法证据排除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对曹再发《讯问笔录》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比对,发现《讯问笔录》中凡是涉及到曹再发开车发生事故的主观心理状态陈述内容,其《讯问笔录》记载内容绝大多数都与同步录音录像中曹再发的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针对曹再发的主观心理陈述没有如实记录,曹再发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明明没有说过案发当时想直接撞人的主观故意,但在侦查人员的笔录记录下却记录出曹再发陈述当时想直接撞人的相关内容。
并且,曹再发自2016年9月13日案发至14日,以及15日前三次讯问期间没有任何休息,期间的讯问均属于疲劳审讯。
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综合总结,侦查人员在讯问曹再发时明显存在众多诱供、指供、骗供或套供的情形。
为维护曹再发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特申请依法排除上述曹再发《讯问笔录》。
正如郴州中院表态,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依法择日宣判。我们拭目以待!
丁一元 辩护律师
ALB《亚洲法律杂志》“中国顶级诉讼律师十五佳”,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广州刑事部主任,盈科全国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委会主任,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东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创始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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