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裁定不予核准,辩护律师成功救下一命
从枪口下救了杀人犯的我们是妖魔吗?
案情梗概:2014年10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X斌饮酒后在广东省增城市增江街东山路3号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后面小巷内,无故殴打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李X丽,致其死亡。原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丁一元和张巧婷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赵X斌的辩护人,经过两位律师的多番努力,争取到了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刑核27052917号)。不出意外,重审开庭后一定会改判,可谓成功救下一命。
当得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结果时,被告人及其家属都自觉无力回天,心如死灰。但辩护人从未放弃任何一线希望,丁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果断地对当下的局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缜密的辩护对策:
一、面见法官陈情,劝导被告人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一审判处死刑后,当事人家属通过“为你辩护网”慕名找到丁一元律师委托辩护。虽然写出了详尽有力的二审辩护词,但由于被告人确有不稳定病情,只求一死解脱,认罪态度并不好,且申请精神病重新鉴定未获准予。被害人家属提出赔偿也无法满足,二审仍是维持。复核阶段命悬一线。
不管是出于良知还是辩护决策需要,赔偿被害人家属都是件非常必要的事。二审过后,辩护律师便提醒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抓紧赔偿,争取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一环节极其重要,但执行起来却非常不容易,因为赵X斌家境贫寒,父亲务农且年事已高,连日常生活开支都很紧张,更谈不上积蓄。但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赵父不计后果全额借了高利贷,一方面是为儿子赎罪,另一方面是体恤被害人父母丧女之痛。而赵父的真诚付出也成为了后续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一个关键因素。他的不易我们看在眼里,为了减轻他的负担,在律师费方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一点基本费用及往返北京的车马费。
二、与多方沟通、谈判,促成双方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本案中,起核心作用的是辩护人的谈判与协商能力。与被告方沟通是基础,与审判方沟通是必要,与被害方沟通是关键。凭借出色的协商能力,在与被告方的沟通中获取信任,使其认可律师的辩护策略,在其绝望之际紧抓最后的一线希望。被告方的信任至关重要,其配合度的提高将大力助推辩护工作的开展。不管是赵父积极筹措赔款还是赵X斌对被害人家属的忏悔,都充分体现了被告方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与配合。
与此同时,我们也非常注重与审判方的沟通,多次向最高院法官陈情,这一举措产生了两方面的效果。一为有利于详尽到位地表达我们的辩护意见,另一为最高院法官配合与中院协调。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与被害方的沟通,这也是最能体现辩护人谈判能力的环节。为了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不厌其烦地与对方及其律师沟通,成功地将被害人家属原主张的120万元赔款大大降低到60万元,被害人家属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真的就十恶不赦吗?
赵X斌患有抑郁症,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我经常夜晚会情绪低落,脾气暴躁、焦虑,以为身边的人嘲笑自己,会对我做出不利的事情,晚上睡觉经常梦到身边的人会加害自己,所以我经常要喝醉才能入睡”,他的姐姐也说到赵X斌在此前曾向其倾诉自己经常失眠并要其介绍心理医生。也正因此,赵X斌才会在案发当晚大量饮酒,在酒精的麻痹以及精神状态不稳定的双重作用下酿成大错。研究表明,抑郁症患者会因为个人的无价值感和抑郁情绪,产生自杀念头,严重抑郁时,自杀率为15%-20%。但是除了自杀,还有两种变相自杀行为,一种是“扩大性自杀”,另外一种是“曲线自杀”。所谓曲线自杀也称为间接性自杀,即患者有自杀想法,但是没有勇气实施自杀行为,所以希望通过杀害别人,以图壮胆自杀或者利用法律处死自己。我们甚至可以这样去解读赵X斌的畸形心理,杀害被害人不过是其自杀的一种曲线投射,并不是出于任何不轨的意图,更没有蓄谋,只是在当下被抑郁所致的负面情绪以及被酒精所绑架,才会突起犯意,其主观恶性是不能与蓄谋作案相提并论的。现代人心理疾病的常态化成为了许多犯罪的诱因,赵X斌也不过是无法摆脱精神疾病纠缠的可怜人罢了。
我们不想为被告人开脱,他的确是杀害了无辜的被害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应当受到何种制裁,还要建立在客观评价其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是否不死不足以谢罪,还是见仁见智。辩护最理想的状态,理应是还无辜者以清白,使有罪者罚当其罪。今时今日,若仍以“一命偿一命”这样陈旧的报复理念去衡量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那人人都可以当法官。只需要将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原原本本地还诸被告人,根本不需要法律,更不需要法律人才,只要秉持“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朴素观念就可以“铁肩担道义”了。只是长此以往,恐怕要回到封建社会杀人就一定要偿命的时代。
我们不是不尊重生命,相反,我们无差别地尊重一切生命,并且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这也是我们接受委托的最根本原因。我们当然为被害人的死感到痛心,但并不等于要亲手将被告人送上刑场才足以证明我们痛心。被告人一死固然大快人心,但并不是修复这段社会关系的最好的结果。试想,若被告人一开始就不抱任何生的希望,他还会不惜一切代价去弥补自己酿就的恶果以换取一点点生的希望吗?对于被害者家属,我们没办法还他们一个女儿,对被害人家属做出的赔偿更不是想用钱去收买人命。作为法律人,我们只希望在一个很糟糕的事件里去争取一个不那么坏的结果,以一个更加实际的方式让被告人去赎罪。
请不要把我们刑辩律师“妖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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