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思维处理婚姻家事案件
作者:陈光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家事控告与家族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律师
摘要: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时常会交叉到刑事案件,本文作者以亲办案件为例,分享以刑事思维处理婚姻家庭的成功案例。
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刑事思维,一方面以刑事方式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侦查取证更为便捷;在另一方面,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也要擅于为当事人发现并规避刑事风险。
婚姻家庭中,比较多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人身关系引起的身份及人身损害类刑事犯罪,如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由于公安部门长期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为依据、以公安不得插手家庭、经济纠纷以及重婚罪是自诉罪为由;另外,法院对于婚姻家庭中涉及基于人身关系引起的身份及人身损害类刑事犯罪,在立案上和量刑上,都设置了差异化的对待,导致婚姻家庭中涉及基于人身关系引起的身份及人身损害类刑事犯罪的被害人经常投诉无门、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
我们经办的一个涉嫌重婚的案件,当事人张女士在公安不予立案侦查,面临证据不足、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现状,无奈地撤回了离婚诉讼,但是撤回诉讼后,张女士又心有不甘,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给予帮助。
这个案子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认真准备——
第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的转让、公司的经营利润、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李某某在郊区购买别墅的实际产权人情况等。
第二项,是关于李某某是否构成重婚以及构成重婚的取证工作。
本律师了解到,由于李某某离婚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加之很多共同财产的处理都要涉及第三人,都不可能在一个离婚案件之后,认为取证可以从李某某几乎一星期才回家一两次,而且每次都是回来就睡了的信息中得到处理。
本律师给张某某出了一个“隔岸观火”的主意,实践证明,这招儿果然奏效,在张某某“低调”处理、并委托中间人向李某某“乞求”和谈方案后,李某某气焰更加嚣张。李某某告诉中间人,声称自己“公检法都有人,如果不是可怜张某某,张某某一分钱都分不到”。这还不算,李某某干脆把第三者张某和与张某的私生子接到市区的房子里共同居住,周末还将张某和私生子接到父母家里团聚。在此期间,张某某调取了大量证据,包括李某某与张某在某别墅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门卫、邻居证言录音、张某、私生子儿与李某某三个人一起亲昵在外的照片”。经过半年左右的精心取证准备,张某某见取证基本成熟,再次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公安机关迟迟不给结论。张某某又求助于广州市妇联的帮助。看到诸多证据,广州市妇联相关部门非常重视,还组织了相关部门进行研讨调研。经妇联出面,最终,公安机关准予立案。
经常有律师同行认为重婚罪是自诉罪,重婚案件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从刑诉法来讲,重婚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八项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此可见,同一位阶的法律,根据后法优先新法的原则,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重婚案件并依法立案侦查,我们用实战经验证实了这一点。
另一种是基于共同财产,引起的侵害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但是,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犯罪,多数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夫妻配偶一方因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注意企业法人与个人区别,混同、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财产构成犯罪等。前些日子炒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离婚案件——宋某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以及真功夫创始人之一蔡达标挪用资金被判14年,就是这方面典型的以刑事思维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本文作者在经办某医疗器械行业巨头夫妇离婚事宜,在黄某某(委托人)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深入的了解获悉黄某某与金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了十多家有限公司,其中多家公司交叉持股。经过对于其中一共同持股公司的财务查账,发现金某某有一笔七十多万的报销款是没有任何财务凭证的,以其他应付款的会计科目转到金某某的账上,我们立即以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后在本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委托人黄某某全面夺回公司控制权并成功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财产。
在婚姻家事中经常遇到刑事犯罪,以上两种为婚姻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在我们经办的众多案例中,如何取证往往成了关键,刑事手段往往成为最有力的手段和制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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