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由于侦查阶段介入早,能在黄金37天及时介入提供有效辩护,不乏诸多辩护意见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采纳,得当事人在黄金37天前而释放的。但多数当事人对于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是不是就代表不构成犯罪或没有刑事问题,俗话说,是不是就是“没事了”,存在疑问。笔者概括如下小文以解惑!
【结论先行】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只有不构成犯罪的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法定不批捕的当事人没事;对于证据存疑不批捕或没有羁押必要不批捕的,是否没事,则看案件的走向(有可能重新呈捕也可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一般是“没事了”。
当事人涉嫌犯罪,一般要被拘留7天或延长到30天。如果没被取保候审或撤销案件的,则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7天内,对于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
上述这两段时间就是业内通常所说的“黄金37天”。
检察院一般要审查公安机关呈捕的案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如果符合,则批准逮捕;
上述三个要件缺一,则会导致不批准逮捕。
可以概括如下三种不捕情况:
情况1.证据不足的,是存疑不捕;
情况2.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是酌定不捕;
情况3.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是法定不捕。
对于情况3而言,不批捕后,一般就是无罪释放。即使被取保候审的,也可以理解为“没事了”!满一年则取保候审决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情况1和情况2则不是。当事人是否“没事了”,则看案件的走向,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当事人是“没事了”,满一年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则也正式自由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在个别案件,(对于证据不足的)有可能继续呈捕,(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能继续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不批准逮捕而取保的当事人,需要注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配合办案机关的相关办案规定。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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