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到,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立法调研、起草,确保如期完成立法。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被立法机关提上立法日程。
刑法修正案对辩护的启示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后,虽然历经刑法修正案(一)—(十)进行部分修正,但我国现在施行的仍然是1997年刑法。
本文将就历次刑法修正案对职务类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类罪)规定的延伸进行研究,以便寻找刑事辩护的启示。
【2006年6月29日发布和实施】
【2009年2月28日公布和实施】
【2011年2月25日发布,5月1日实施】
【2015年8月29日发布,11月1日实施】
刑修九
对贪污罪、受贿罪的辩护启示
刑事部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2014年-2016年代理的刘某受贿案,适逢刑法修正案(九),刘某前后判决的量刑整整相差了八年。
2014年3月28日,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花都区检察院指控刘某于2013年3月至12月,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共计163000元。8月27日开庭当天,刘某被逮捕。12月9日,花都区法院判决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130号)
刘某不服,以其构成自首、立功、受贿数额只有9.7万元为由,提出上诉。上诉立案后将近一年,即2015年12月17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一个月后,广州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7号)
2016年2月26日,花都区法院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花都区检察院同样指控刘某收受他人贿送共计163000元。但因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删去贪贿罪、受贿罪的具体数额规定。而且,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因此,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同时,法院认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因此,7月12日,花都区法院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粤0114刑初323号)
2016年8月26日,宣判后第二个月,刘某刑满释放。由于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刘某的量刑整整相差了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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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刑事部执行主任,职务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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