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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刑事二审法院拒不开庭,能拿它怎么办?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11-03

 

  公开开庭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但现实中,刑事二审开庭审判的比例较低,除检察院抗诉案件及死刑案件外,二审案件一般都为书面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二审会不开庭审理?面对法院拒不开庭审理,律师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二审不开庭审理,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用开庭再进行调查、辩论就能定案,这也意味着,案件极大概率会维持原判。

  对此,不少律师同行呼吁二审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但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反对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理由可以总结为几种:

  ➤节约司法资源;

  ➤检察院、法院书面阅卷,也能有效监督、审理;

  ➤偏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

  ➤被告人触犯法律,有些甚至罪大恶极,一审已开庭审理,二审就没必要开庭审理了。

  笔者认为以上反对二审开庭审理的意见

  均站不住脚

 

  一、不开庭审理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吗?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资源配备不足,尤其是基层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但司法资源不足的状况,并非是将大部分刑事二审改为书面审理就可以缓解的。让人不解的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争议的民事纠纷二审都要开庭,而在事关公民生命、人身自由以及巨额财产利益的刑事二审却不能享有当庭辩白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检察院、法院书面阅卷,也能有效监督、审理吗?

  书面阅卷确实能对案件进行审查,但审查的范围也仅限于书面的内容。

  许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立案不久,就向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下达了不开庭审理的通知,并催促各辩护人尽快提交辩护意见,甚至下最后通牒,如果不交辩护词,那就直接判了。如此短暂的时间,法院如何确定案件事实清楚了?当事人本人的辩解该如何听取?公诉意见与辩护意见如何交锋?书面案卷材料真的就反映了案件全貌了吗?笔者无从得知,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开庭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维护被告人权益。

  三、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偏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吗?

  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不服一审判决,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被告人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提起上诉的案件,偏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所以二审没有必要再次开庭审理。笔者认为,以上意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虽是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提高诉讼效率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自愿悔罪的基础上,且不能脱离庭审的实质化审理。

  不难发现,在刑事二审开庭这一事情上,控辩双方完全处于不对等、不平等的状态。《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于辩方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却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谈何控辩平等?

  四、被告人触犯法律,一审已开庭审理,二审就没必要开庭审理了吗?

  恕笔者用通俗的语言来反驳,这种观点跟早上已经吃过饭了,中午为什么还要吃饭这种流氓观点不谋而合。我国刑法的目的可用简单的八个字来概括,即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当事人被羁押、被起诉、被审判是打击犯罪的体现,但其拥有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无论是罪行多恶劣的犯罪分子,ta都有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ta都有权利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实质化审理,所以,二审也是有必要开庭的。

 

Q:

  那么,以书面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不仅当事人无法充分进行自我辩解,辩护人的辩护力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那么,面对拟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法院,该拿它怎么办?

 

 

  应对措施  笔者总结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副主任郑泳彬律师以及执行主任王敏律师及本人的办案经历,总结出以下经验。

  1、提交书面开庭审理申请书

  在形式上要符合规范,提交书面申请,列明申请开庭审理的理由,有理有据阐明诉求;

  2、列举一审证据采纳问题及判决异议表

  对认为一审判决中的证据采纳问题、事实和法律认定存在异议的地方进行列举,清晰、明了地向法官展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要求法院开庭审理以查明事实;

  3、加强与案件承办人的交流

  与案件承办人建立良性关系,合理进行沟通,提出开庭审理要求及理由;

  4、合理利用媒体、舆论进行案件监督,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关注以及致函相关机关进行监督;

  5、若人民法院坚持不开庭审理,应积极进行辩护,主动与法院沟通,阐明辩护观点,提醒法官注意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依据,做到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律师辩护的最有效化。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29号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三)第二审出现新证据且需要开庭质证的案件;

  (四)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并有合理理由的

  (五)被告人否认部分犯罪事实,经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六)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并提供确切线索(第一审已审查的除外),需要开庭进行审查的案件;

  (七)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

  (八)合议庭审查认为应当开庭的其他案件。

  二、下列案件可以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检举揭发经第二审查证属实的案件;

  (三)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四)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法定量刑情节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五)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犯罪地位作用及罪责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六)因证据问题发回重新审判后,再次上诉的案件;

  (七)在当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以上文章为个人见解,若各位看官有高见,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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