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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4-26

有话道活到老,学到老。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丁一元也是这么认为的。最近,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丁一元主任律师也不甘落后,如饥似渴地投入到了对其的研究中。其中第一条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便吸引了他的注意,要知道,14岁这个“门槛”,自从1979年制定刑法之后便从未变过。

背景: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丁一元认为,对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其实早已初现端倪。2004年,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某在偏僻处将14岁女孩强奸,被抓后,赵某承认罪状,因年龄不足14岁而释放;2005年,14岁的赵某将被其强奸的女孩的母亲刺死,仅是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5年,湖南邵阳,13岁的刘某、12岁的赵某伙同11岁的孙某将52岁的女教师杀死……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丁一元通过2020年6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发现,经过2014-2016年的短暂下降期之后,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又开始有所回升,并且呈现出暴力化、低龄化趋势更为明显,犯罪涉及领域更加款泛,犯罪手段更加恶劣的特征。如此种种,都在告诉我们,“孩子”早已不再是我们想象中的天使。而2019年10月20日发生的大连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的邻居女孩并抛尸的事件,更是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话题又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而这次,国家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回应了大众关切。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修改了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增加了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了十二岁。并将最后一款的“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分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丁一元认为,这次的下调,是一次有限制的下调,而不是一概论之。要让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包含十二周岁但不含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刑事处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在行为上,实施的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丁一元认为,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描述,应理解为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行为,而非必须是构成该罪。比如在绑架中杀人,抢劫杀人等,都应该被包含其中。二,在情节上,要达到“情节恶劣”这一标准。这一标准针对的不仅是就近的“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情形也应该达到“情节恶劣”的地步。三,在程序上,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有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够追究这一年龄段未成年的刑事责任。但即使有罪,由于其不满十八周岁,因此(1)不得适用死刑;(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充分凸显出这一调整的严格性以及严谨性,使得在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使针对未成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够得以落实。《新京报》社论也指出:“个别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是刑事立法的突破,也是未成年人立法的突破。“

但同时,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丁一元也指出:“刑罚只是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刑法永远都只是最后一条的底线保障,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动用。想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社会、学校三方位缺一不可,都要为未成年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使其“不想”犯罪。同时,事后的矫正措施也必不可少。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回应了刚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内容,将最后一款改为“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加大了对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力度,严格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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