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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如何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4-21

  现在的社会中,科技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网购什么的也是离不开计算网络了,但是,有些人会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对中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现在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中国刑法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低龄化和高职能化的趋势。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分布于社会各行业和各种年龄段。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在25-35岁之间。其中,18岁至26岁的占到了51%,26岁以上的占到了45%,其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犯罪嫌疑人达到了56.5%,并且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能。少数黑客更是以高水平的作案手段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从而为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2、犯罪形式呈现多元化、隐蔽性的特点。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多样化并且也更具有隐蔽性。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无任何影响,因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仅需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或篡改软件程序等,这时计算机硬件和网络系统的运行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几乎留不下任何痕迹,使其更便于隐蔽自己。并且,有些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犯罪行为才发生影响并产生犯罪结果。如“逻辑炸弹”。犯罪嫌疑人可将犯罪程序设计在数月或数年后才启动程序产生破坏作用,这就造成了犯罪行为时间与犯罪结果时间相分离,更有利于犯罪分子逃跑和隐蔽。

  3、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计算机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取决于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取决于计算机网络在机关、企事业、学校、家庭的普及程度等。这一系列对计算机有关的社会联系程度越高,则计算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就越大,后果就越严重。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系统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各行各业与计算机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因此,一旦发生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别是涉及危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以及危害国家金融、科技、国防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其危害程度就越大,后果就越严重。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

  1、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等。

  2、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联络邪教成员举行非法活动等。

  3、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在网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和图片等。

  4、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包括在网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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