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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12-28

  处在青春期的少年们都比较火伯昊东,急于证明自己,且对世界的认识并不全面,实施了犯罪活动却意识不到,这就需要对青少年加强法治教育了。那么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

  首先,要切实抓好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尤其是网络道德教育。要重点培养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让学生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下,学会鉴别,学会选择。学校在传授电脑技能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网络道德、法规的教育。可以制定《青少年上网守则》等行为规范,也可以在学校里成立网虫协会,互相交流,互相监督。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进行网络道德的宣传。

  2、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通过法制教育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任务。要做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特别是要针对网上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在网上的自护能力。显然,对青少年上网采取绝对限制的态度肯定是不可行的,为了避免其受到不良影响,应该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采取可行的方法对其积极引导。如利用网络优势,开通青少年法律网站,聘请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各种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就上网的法律问题办讲座,出版青少年网上法律手册等,同时加强其网上安全意识。新闻媒体也要加大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工作,要让他们明白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此外,要营造积极、良好的网络行为氛围,号召他们以实际行动实践《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争做文明网民。

  再次,重视对青少年网络知识的传授。网络能够带给孩子更广阔的知识空间,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绝不能因为网络存在问题就杜绝孩子上网。

  学校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变“堵”为“疏”,正面引导,加强对学生的培养,让他们能够学习幻灯片制作、发送E-mail、简单网页制作、设计电子表格,让青少年见识网上的精彩世界。学校还可以适当地安装一些有利于开发学生智力的游戏,使学生在学习之余能轻松一下,同时使网络在他们的心里不再是一个神秘的世界,让他们在一个正态心理下使用网络。

  最后,还应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适当控制青少年的上网时间。据有经验的网民讲,青少年每次上网时间累积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操作1小时以后,应适当休息15分钟。家长和学校还应当告知孩子上网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让孩子知道社会的复杂性,不要随便和网络中的人见面,如果一定需要,要由家长陪同;教育孩子不要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在网站填写个人资料时应征得父母的同意。二、加强对网络服务机构及其网络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和行政管理。

  有些网络服务机构、网络从业人员惟利是图,大量制造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暴力、恐怖等内容的信息,因此,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网络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意识尤为重要。

  3、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震慑犯罪分子最有力的武器。预防犯罪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坚强后盾,预防的其它措施将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要强有力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惩处。近几年来,国家为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利益的驱动,真正严格执行的网吧并不多,因此,必须规范网吧从业行为,加大监督力度,电信、公安和文化部门要齐抓共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把好进门关,严格履行进入网吧的人员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审查证件制度,确保18岁以下未成年人在非节假日、非家长陪同下不得进入公共网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4、加紧青少年专用网站的建设。

  作为一名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我认为对学生“上网热”应该辩证地看待。不要把网络视为是把青少年引入歧途的洪水猛兽,教师应该积极掌握网络知识,正确引导学生上网;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运用网络防范工具,避免色情、暴力、赌博、毒品、邪教、诈骗等不良网站对青少年的伤害,给孩子创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空间。同时,我们还应该结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对青少年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如果简单地采取“堵”的方式,反而会增加孩子们的逆反心理、猎奇心理,结果事与愿违。如果单纯地去“疏”,恐怕也并非良策。惟有“堵”、“疏”结合,才有可能收到成效。为此,我建议学校成立“校园绿色网吧”,充分利用学校网络资源,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使其身心得以放松。

  在科技发展的同时,也要衡量利弊的存在,青少年作为使用网络的主体,我们应该引导他们正确的使用网络,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避免网络犯罪的出现。

  二、网络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即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第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第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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