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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错过了春节还有一整个春天,涉嫌诈骗67万元不批捕!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03-10

刘某涉嫌诈骗罪,案涉款项67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春节前夕,被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局黄埔分局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一旦构成诈骗罪,刘某将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

由于临近春节,刘某家属表现得极为担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出于30多年的辩护工作经验,以及对案件的把握,丁一元律师对需要家属配合的地方提出了有效的建议。立案前,刘某已经退还大部分案涉款项,且取得了对方谅解并提出撤销案件的请求。但公安机关并未同意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家属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实现春节团聚的愿望落空。

对此,丁一元律师团队并未放弃,除了由丁主任展开会见进一步掌握案件事实和提供必要的专业辅导外,团队还根据综合掌握的案件事实,整理公安机关已掌握但不一定会提交检察院的有利证据。2022年2月25日,案件将于呈送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7天期满,丁一元律师亲自指导起草并定稿《建议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在主客观方面均否认了刘某的可罚性,建议检察院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部分内容如下:

当时涉案款项之所以通过转账给到刘某,也是受报案人之托办事。刘某在收受钱款后,对所请托的事项确实做了不少工作,所请托事项都得到了有效的协商解决。故刘某客观上并不具有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报案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更遑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双方还写有借条,该借条亦不存在任何伪造、虚假的情况。借条明确2022年1月20日为还款日期。可见对于涉案款项,刘某不仅并未逃避,甚至还积极与对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仅仅由于资金紧张,未能及时还款,出现了轻微逾期(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与报案日期仅数日之差),但对于涉案款项,刘某主观上从始至终都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归还意思表示。

二者本质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动辄上升到刑事高度,模糊了刑民界限,有违刑事司法机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和保障。

在丁一元律师进行了一系列有效辩护工作后,家属如愿迎来了翘首以盼的消息——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并于2022年3月3日释放!缘起经济纠纷却陷入官非之灾,刘某错过的春节终于迎来了一整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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