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亲办案例

留学生酒后“口嗨”涉嫌强奸罪被批捕,检察院不起诉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04-07

强奸手段,常见的有暴力、胁迫和其他,如灌酒、下药。而类似“扒了猛干”、“就这你还不上啊”、“可以带走办事、某某我解决”,本以为只是“口嗨”,然而在法律上却极有可能构成帮助强奸。“口嗨”一时爽,牢狱之灾却也可能随之而来!

2022年2月27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团队就刚刚办结一起留学生因“口嗨”涉嫌强奸罪,先逮捕,后不起诉的奇葩案件。

 

奇葩案情

 

奇葩之处:一女子约一男子喝酒,另一同行女子付费开房,本是成年人的你情我愿,却不想引起一出强奸案,随强奸案当事男子同行的另一名男性本以为自己只是“口嗨”,未曾意料竟被警方认定为帮助强奸。

2021年7月4日,佛山胡姓女子(下文简称小胡)联系广州一周姓男子(下文简称小周),提议去酒吧玩一下,小周顺势提议去珠江新城space酒吧,小胡随之应允。

5日晚上11点左右,小胡带上闺蜜小钟从佛山乘坐网约车前往,小周也叫上了兄弟小殷作陪。期间几人在酒吧点了一瓶1.5L 的VSOP,随后四人与酒吧营销、气氛组一同喝酒玩乐。酒没喝完,小胡已表现醉酒状态,小钟遂提议在楼上雅致酒店开房休息并主动支付了房款。于是三人与保安共同搀扶小胡前往酒店休息。安顿好醉酒的小胡之后,小钟和小殷想继续喝酒,但眼看小胡从床上滚下来,与小胡相约见面的小周放心不下,独自一人留下照顾,期间与小殷保持微信联系。不到二十分钟后小周回到酒吧,三人继续喝酒。待到散场,小周送小钟回小胡房间,小殷回家。此后,小周与二女发生性关系,小胡因醉酒全程无反抗,小钟半推半就配合脱下裙子,在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期间,小周两次均在关键时刻体外射精。

6日凌晨5点左右,二女报警被强奸,当晚9时许,二女子还在社交平台发布“剪刀手”的照片。

 

疑惑之处:对小钟也能构成强奸?

 

小周对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本文且不探讨。但小周对小钟能否构成强奸,很有疑惑。

小钟身高170cm,全程酒风彪悍无人能敌,从监控录像可见,小钟步履稳健自行行走,小周、小钟各走各路。

事后检查,二女身上无任何外伤,血液乙醇检测无(一般需36小时代谢)。醉或不醉,全凭主观。有无暴力,且看外伤。显然,小周没有使用暴力的手段实施强奸,但有利用醉酒实施强奸之嫌。

问题是,小钟有无醉酒?小周是否在小钟醉酒不知反抗下实施强奸?小胡醉酒已经表现得非常明显了,不做评价。从监控录像来看,小钟离场时仍为清醒之态,但是她本人却坚称事发时自己已经喝醉。与其说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事男子小周表示,小钟的确有过拒绝,但随后仍配合小周的行为并主动脱下裙子。值得强调的是,强奸犯罪中,女性是被侵害方,在口供一比一的情况下,实务中更倾向于采信受害人的口供。“醉了”、“说不要”、“推开”,不管是不是配合脱裙子,小周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属于强奸。

从受害者角度看小钟的行为,在小周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情况下,小钟仅对小周进行了语言上的拒绝,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欲拒还迎之下还配合小周脱下了自己的裙子,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反抗,小周可以认为对方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小周 “真诚而合理”地误以为对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即主观上真实地相信小钟已经同意,且在客观上具备合理性,可以减轻其犯罪责任乃至排除其主观故意,即不构成强奸。

对于小周和小钟之间的性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情况下,与半推半就、欲拒还迎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应认定构成强奸。

因此,对于小周强奸小钟的犯罪指控,作为尊重事实和法律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认为该指控并不能成立。

 

灵魂追问:“口嗨”可否帮助强奸?

 

“口嗨”,大意是吹牛、聊骚,通常“口嗨”之人都是仅有言论发表而无实际行为。

受海外疫情影响中途回国的留学生小殷,在微信“口嗨”调侃小周“看来是有目标啊今晚”。看到小周和小胡的相处,小殷评价道“我感觉可以啊,跟你挺好的看上去”。还向小周表示可以帮忙创造机会让两人单独相处,“你可带走办事,胖女我解决”。当小周与小胡独处时,鼓动“扒了猛干”。小殷从小周的行为判断其没有和小胡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当即表示“能帮的都帮你了,最后不给力啊”。

一男强奸二女,小殷因“口嗨”被检察院批捕,多少叫人出乎意料!

小殷在微信“口嗨”,是认定其对小周进行鼓动、怂恿的关键。为了警醒大家,在这里,我们暂且不深论小周是否构成强奸,重点就殷某的“口嗨”行为展开分析。

 

口嗨1:“我给胖女喝多,你可以带走”

 

四人见面之后,小殷为了创造机会让小周、小胡两人单独相处,曾在微信上表示“我给胖女(指小钟)喝多,你可以带走”、“你可带走办事,胖女我解决”,故而起诉意见书认定,小殷在喝酒过程中,提供了“灌酒” 的帮助。

但是,当晚四个人加上酒吧营销经理、气氛组工作人员一共六、七人,一边喝一瓶1.5L的洋酒(没喝完),一边玩剪刀石头布,输的喝酒。显然易见,剪刀石头布是“运气+人品” 的概率型游戏,对每个人而言都是输赢平等的。“灌酒”一说纯属无稽之谈,《不起诉意见书》审查查明部分,取消了“灌酒”的指控,采纳了丁一元律师团队的专业法律意见。

 

口嗨2: “随便搞、扒了猛干”

 

相较之下,小殷“那女孩已经多了能带走” 、“已经成死尸了随便搞”、“扒了猛干”的聊天记录对他最为不利。事实证明,《不起诉意见书》认定,小殷明知小周想与小胡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多次在微信上对小周进行鼓动、怂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小殷胡说八道的“口嗨”证据,是律师争取不起诉辩护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教唆犯,是促使本来没有犯意的人实施犯罪。从微信聊天记录、小周与小殷的供述可见,小周邀约小殷去space“晚上整点(指喝酒)”,小殷也表示“冒着被女朋友锁在门外的风险去跟你喝一杯”的想法,显然只是想结伴一起喝酒,无法证明两人之间具有强奸的意思联络。关键是,不能因为小周邀约小胡一起喝酒且表露喜欢就认为会强奸,甚至小周本人也明确表示“我从小胡喝的差不多并趴在我大腿上睡的时候,就开始有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不过当时我并没有想要强迫她而跟她发生性关系,我是想在她愿意的情况下跟她发生性关系的”。以上口供都证明小周一开始约小殷喝酒时并没有“强奸”的想法,是因为小胡释放暧昧信号才引起了他的遐想,认为小殷明知小周想与小胡发生性关系有点牵强。因此,小殷并不成立教唆犯。

帮助犯,是指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如提供处所、提供资金、作案工具,传授使用作案工具的方法,提供被害人的住址、电话、作息规律等重要个人信息等。小殷在本案中主要参与了space一起喝酒、与众人一起陪送小胡回雅致酒店房间、微信言语“口嗨”。但这些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小殷酒后与小周之间的“口嗨”微信聊天并不能直接导致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小周、小胡、小钟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三人都喝酒的情况下(无暴力、无威胁等)发生了性行为,很难说得清两位女士是否存在自愿、半推半就的可能。假如认为小殷在微信上的“酒话”存在帮助嫌疑的话,便是欲加之罪式思想犯罪。另一个侧面,微信聊天中完全没有谈及小钟,却也发生了相同的结果,便能充分说明小周是临时起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强奸与否与小殷“口嗨”并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殷某的“口嗨”行为不构成帮助强奸,是酒后无心说出的“狂言”。在小殷的认知里两人互有好感,自己的身份可能更多是“僚机”。

 

结语:色字头上一把刀,请克己复礼

 

本案案发之初,家属的做法堪称教科书式委托,思想不像有些家属那样还停留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远古年代,在与时间赛跑的起点上抢占了有利位置。小殷于7月6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家属以最快的速度委托了资深刑事律师丁一元律师辩护。律师介入后,虽然小殷已受到办案人员诱导,但经过专业辅导,在后续的提审过程中及时对以前的供述作出修正并合理解释,为下一步争取不起诉打下了基础。检察官在批捕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最后同案人小周判四年有期徒刑之下-做出不起诉决定,算不上滴水石穿,但从两百多天的律师辩护工作来看,亦属来之不易。

作为熟人作案比例最高的犯罪类型之一,从严格证据标准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保证“熟人”不被污名化。以发生性行为作为获取他人钱财的代价,求财不成便状告强奸的大有人在。社会人贪图刺激快乐时,更应当充分了解其中险恶,探寻避坑路径,不如先由司法认定经验入手,便也可知一二。——《跨越山丘:刑辩律师丁一元办案实录》第三章节选。

丁一元律师在此前发布的文章“力比多”,女人醉醺醺来;性犯罪,男人灰溜溜走就曾经为男性预防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提供了警示。小编在这里也给女性朋友们提示一些避免成为受害者的tips:

1.和异性交往时保持边界感,切勿令人误解;

2.尽量避免一个人出门,或与男性独处遭遇“灰色强奸”,例如深夜、郊外、上司领导家/房间等;

3.改变“女为悦己者容”为“女为悦己‘则’容”,坚持穿衣自由的同时有预见性地着装。

本案小胡主动约酒、小钟主动订房间、二女事后高调摆拍,结合常理分析种种迹象,不由得让人对号入座坊间常见的“仙人跳”。

小殷涉嫌强奸罪被拘留,37天批捕后,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再是退回侦查后不起诉,得益于迅速聘请专业、负责的刑事律师介入,否则人生将会改写。

总而言之,强奸罪不是小众罪名,犯罪手段更是千千万,无论男人女人都要保护好自己,避免成为受害者,也莫成为施害人。社会就像“万花筒”,有形形色色的人,也有奇奇怪怪的事。在此特别忠告男性,不要利用喝酒把女性灌醉实施性侵,亦不要和酒后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容易害人害己构成犯罪。控制不了结果,就控制好过程;控制不了过程,就控制好开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防火”人人有责,“救火”事不宜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