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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使神差的盗窃 ——张某涉嫌盗窃不起诉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06-09

【阅读提示】

本案当事人张某具备出色的外语能力,因家庭环境的熏陶以及后天不懈的努力,他成功跻身于全球数量极少的同声传译人才行列,曾多次代表中国广州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参加广交会,并为广州市多任领导干部提供翻译。由于在同声传译过程中,需要以闪电般的思维和高超的语言技巧,克服双重语言间的交织,因此脑力负荷相当大。由于不堪高强度的脑力训练,张某在攻读同声传译研究生课程期间,意外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相继出现无明显诱因的精神异常、被害感以及被洞悉感。从此,他的人生由晴转阴,走向低谷。这些病症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但凡提到人生低谷,大多是一段祸不单行的苦涩日子。在患上精神分裂症后,张某没办法从事正常的同声传译工作,只能在分裂、彷徨中靠接些网络上的临时翻译工作勉强维生。在某天逛商场时,鬼使神差般地顺手牵羊,令张某的人生彻底跌落谷底。走进看守所的张某无法预料,他的命运将会迎来怎样的风暴?原本洁白无瑕的白纸染上了污点,这位曾经稀缺的高端人才是否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本案的犯罪数额刚超过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然而,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却曾一度陷入法律观点冲突的僵局,是将就认罪认罚还是坚持要求不起诉?检察官坚决的起诉态度让当事人家属倍感绝望。辩护律师能否力挽狂澜,将张某从深渊中救出?

【案情简述】

一、鬼使神差般地顺手牵羊

张某患上精神分裂症以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失去同声传译工作的他,没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只能靠接一些翻译的零活勉强度日。由于精神疾病和失业的困扰,张某亦没有成家,平日里喜欢听听音乐抚慰自己悲苦的内心。2017年11月1日,习惯于独自一人逛商场的张某在广州天河一大型卖场里,看见柜台上一部价格不菲的飞利浦牌(型号BDP9700/93黑色)DVD播放机,十分中意,此刻张某的精神分裂症开始作祟,脑子里突然冒出了一个可怕的念头:它是属于我的,我想要得到它!于是,张某趁店员不注意,将DVD播放机塞进自己的大衣内,将该部DVD播放机盗走。经价格认证,张某顺手带走的这台DVD播放机价值人民币4083元。2018年3月27日,大约4个月后,派出所民警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小案件”有“大曲折”,百转千回终获“不诉”

就在刑事拘留的当天,张某的家属获知此事,震惊之余,家属第一时间与商场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以超过DVD价格的款项予以赔偿,希望商场能够谅解。商场负责人在得知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及过往经历后,表示愿意接受张某家属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案本应是一起按公安常规做法“拘留、呈捕、继续侦查”的普通盗窃案。但鉴于张某有精神疾病,还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决定案件走向。在商场出具了谅解书的情况下,案件还是呈捕了,庆幸的是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但是,经办检察官一再向辩护律师施压,表示本案虽然不捕,可起诉是毫无疑问的,最好尽快做好张某的工作,尽可能走认罪认罚程序。辩护律师内心颇为挣扎,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仅为4083元,超过盗窃立案的标准不多,且本案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同意走认罪认罚程序,极有可能获得轻刑的结果,且案件办理效率将大大提升,宣判后,张某不日就能开始新的生活。如果坚持“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案件流程可能将变得冗长,于张某及其家属而言无异于是一种煎熬。考虑到张某今后重返社会生活要背负着案底的阴影,无罪的结果像金子一样珍贵,即使罪轻抑或是定罪免刑,都将是他和他的家庭不可承受之重。

果不其然,本案历经不批捕、建议认罪认罚和退查。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奋战七个多月,终于迎来“胜利”的曙光,2018年12月12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策略】

一、顺利会见精神病患者

案发后一个月,也就是2018年4月27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接受了张某父亲的委托,为涉嫌盗窃罪的张某提供法律帮助直到一审结束。此时,距离刑辩行业内视如黄金般重要的37天,还有不到7天时间。对于申请不批捕,辩护律师也只能放手一试。

因担忧律师不愿意为精神病患者办案,故张某的父母在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才告知辩护律师关于当事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实情,且公安机关正在为他做精神疾病鉴定。家属询问辩护律师,这一情况能否向办案机关申请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辩护律师对此给予了解释,精神疾病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法律上并不会因为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就直接认为他的犯罪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主要考察这个人对他的行为是否有清晰的认识、判断能力,对行为后果是否有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控制能力。还要看实行犯罪行为时,是否完全没有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如果是部分丧失以上能力,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一切要等待司法鉴定结果。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理解了张某父母用意的同时,更加担忧接下来的会见。在尚不能阅卷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个人情况细节等关键信息均要靠当事人稳定且真实的口述,而患有精神疾病的张某万一不在委托书上签字,或者出现“被害感”时,整个会见将会是怎样一个狼狈的局面?

出人意料的是,辩护律师见到张某的第一眼,映入眼帘的是一个特别温文尔雅的知识分子形象,交谈中得知他成长在书香世家,从小到大品学兼优,“精神分裂症”、“盗窃”这两个词语显得与他格格不入。他对自己盗窃的行为深感忏悔,谈到父母时更是不禁落泪。在离开看守所的路上,辩护律师大脑中还在不停思考如何帮助这个朴实的家庭,以及这位既诚恳又温顺还才华横溢的当事人。

二、鉴定结论不利,果断申请不批捕

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到,本案张某的精神病鉴定还未有结论,出具的时间待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就是说,一旦进入这个程序,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也即“黄金37天”将被中止,这一方面为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了时间,另一方面却不可避免地延长了羁押期限。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可见,何时有结论仍是个未知数。经过讨论和分析,此时等待并不是最佳的策略。于是,辩护律师以不变应万变,在检察院正常批捕时间前提交了有理有据有节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认为,张某虽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属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张某已通过家属超额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张某具有同声传译才能,虽患有精神疾病,但仍自强不息,人才宝贵,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综上,建议对张某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管鉴定结论如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已足够充分。

在本案律师提交取保申请的第五天(公安机关申请鉴定的第三十八天),结论出来了:被鉴定人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作案时处于缓解期;被鉴定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目前具有受审能力。看到这个结论,当事人和家属都相当惊讶,但辩护律师在会见过张某后就明白,本案如试图通过精神病鉴定来打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思路是不太行得通的。张某正常温和的谈吐,完全有可能被视为在行为期间处于精神分裂缓解期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鉴定结论不利,这就意味着要被起诉!

办案至此,唯有指望检察院行使手中的不批捕权力了,不枉费辩护律师殚精竭虑地撰写法律意见书。鉴定结论出具后的第三天,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张某被家人接出看守所,暂获自由。

三、带温度的案件,被融化的情感,案件能否出现转机?

不批捕后不久,检察官联系了辩护律师,传来了一个极其震惊的消息。检察官想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快速结案并起诉到法院,建议辩护律师尽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到案结事了。

没有时间过多思考,辩护律师本能地把脑海里早已组织过多次的语言脱口而出:“检察官,请你听我说说他的特殊情况……这也许只是您千千万万案子中的一个,但如果起诉并判刑,对于他们家而言,将是一辈子的污点和包袱。请您务必慎重考虑。”

在说完这番话后,辩护律师清晰记得,检察官大概停顿了三秒钟没有接话。最后,检察官答应考虑一下。

四、机械冰冷的办案逻辑,一切又回到原点

过了五天,当本案律师尝试再次了解一下案件的进展,没想到第二次的电话交流又回到原点。“盗窃案我们一般都是要起诉的,正是你说的那些,才让他取保候审的……”,检察官一句话像一盆冷水把辩护律师从头浇到底。

2018年9月,广州依然是酷暑烈日,被检察官“认罪认罚、起诉、罚金……”一连串话语所刺激,辩护律师急出了一身冷汗。案件有自首情节、金额不大、已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完全是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而且,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符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若是本案最终起诉,心里真是千万个愧对当事人的信任。

五、情理法相融,追求性价比更高的司法处理方式

因为同声传译工作的需要,张某已经购买了好几台DVD机放在家里。可是在精神分裂症的困扰之下,其大脑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做出了连自身都说不出原委的“顺手牵羊”盗窃行为。事后,张某已主动归还DVD机,并赔偿卖场损失和商家对员工的罚款。一旦此次盗窃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会成为其人生中永远的污点,更甚者,会将其不间断药物治疗以及心理重建所树立的信心再度击垮,以至于一蹶不振。

继前两轮交涉后,辩护律师认为还是有可以争取不诉的机会,故以退为进,再次仔细研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又向检察官发起了第三轮的意见交换。这一次,不仅强化“可以”的法律规定,而且希望检察官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带着一份同情之心去了解当事人的善恶。只有检察官愿意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和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办案的进程才不会演变成司法的流水线,从而机械套用起诉的模式。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之下,检察官有了不明显但仍能觉察到的一丝动摇。

在律师的辩护工作中,当认为已经穷尽一切合法手段都不能有所突破的时候,不要忘记,自己的当事人或许会是一位不错的助手。除了律师的专业力量,家属的情感力量也是不容小觑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父母虽然已年迈,但却是高级知识分子,系我国第一批的大学毕业生,也是军队三甲医院的退休医师。每当二老向辩护律师倾诉时,都觉得他们的诉说拥有一股让人难以抗拒的感染力。于是,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有利局面,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家属达成默契,由当事人的双亲迅速准备相关材料,赶赴检察院要求约见检察官反映情况。

让人喜出望外的是,在面谈后的一周,本来在案子起诉的时间里却查询到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消息。对本案而言,从检察官提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到退查,这是个明显的好消息,极有可能是检察院为了争取不起诉而做出的技术性处理。

一退重报到期后,案件再次延期半个月,经验告诉辩护律师,案子很可能会成功不起诉。果然不出所料,2018年12月12日,我们收到了不起诉的通知。

 

【律师评析】

一、起诉或不起诉,我们追求的是司法效率,还是公平正义?

从2018年4月接受委托到12月收到不起诉决定,长达大半年的时间里,辩护律师一次又一次地问自己:“一起普普通通的盗窃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就完事了,犯得着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吗?”

案子不复杂,涉案金额刚超过广州地区盗窃案立案标准3000元,而且还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看似简单的案件,家属在侦查阶段刚开始申请了一位法援律师,但又觉得免费的律师可能不会认真负责,不久便找到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呈捕阶段介入提出不批捕法律意见后,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辩护工作初战告捷。然而侦查阶段5个月(一般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一次并延期半个月,漫长的等待显然让这位特殊的当事人和高龄的双亲难以忍受。即便是自由身,但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就如热锅上的蚂蚁,日夜不安。另一边,检察官也多次联系辩护律师,希望走认罪认罚程序。

辩护律师正是在承受着多方压力的环境下,将 “不起诉”的观点坚持到底。这是因为,辩护律师始终认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公正的价值要高于效率的价值,公正是效率的前提,从长远看公正也是最有效率的。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固然及大地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司法的最终目的还是公正。在某些并不复杂的案件中,多一些耐心,多一些坚持,坚持到不起诉的结果才是公平正义本该有的样子。

二、充分共情,给无法把握的命运一个机会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453.1万人,较前五年下降3.4%;起诉717.3万人,较前五年上升19.2%。由批捕下降、起诉上升的数据可窥见,不起诉释放比不批捕取保相比要难得多。

本案当事人的家庭教育非常严格,双亲均是高知分子。已四十多岁的当事人,因负荷不了同声传译的高强度而不幸患病,如今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成家,但他靠着一技之长,自强不息,从网上找一些翻译工作养活自己和赡养双亲。七十多岁高龄的二老,因牵挂本案,终日不得开怀,身体每况愈下,患白内障的眼睛已几乎看不见,血压因受心情影响居高不下。若当事人最后被判处刑罚,即使是认罪认罚建议缓刑,背负犯罪记录的他将无法进入审查严格的外宾活动会场提供翻译工作。一旦失去生活来源,将来的日子会变得越来越艰辛。以上种种令闻者落泪,见者伤心,辩护律师势必融情于法,在法律“可以不予起诉”的规定下,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正如有检察官所说的,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只有带着感情去办案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重拾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就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就是深入常情常理的伦理基础,就是存一份同情。

现在是大数据和工具化办案的时代,久而久之公检法很容易打造出机械化司法的流水线。但是,以牺牲法律人的信仰和情感去追求办案效率,有违良法和善治的初衷。人有时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生活中也时常会有不得已。但我们刑辩律师始终相信,法律不强人所难,办一个案子,挽救一段人生。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检察官和律师,大家共同的地方不仅是公平、正义,还有理解、宽容、平衡和大局。

(作者:王敏    文字修订:蒋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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