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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可以判缓刑吗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5-30

  扫黑除恶,是我们国家的政府从事的一种通过打击黑恶势力来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的一种行为,每次进行扫黑除恶都会抓一批人。如果是因为扫黑除恶被抓了,可以判缓刑吗?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扫黑除恶可以判缓刑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扫黑除恶可以判缓刑吗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扫黑除恶行动原因

  先看几个大数字: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扫除了700多个黑社会组织,共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近两年,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如果抽象的数字难以形成具体的印象,下面列举几个创下“纪录”的黑社会组织,就可以使我们体会到什么叫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最近披露的黑社会:“玉山帮”,在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焚烧警车、殴打公安民警;

  史上最牛黑社会:“唐山老大”杨树宽,非法拥有各种枪支38支、警用规格催泪弹12枚、子弹1万多发、军用车辆4辆,其中包括“威风凛凛”的装甲车;

  “保护伞”级别最高的黑社会:“黑道霸主”刘涌,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上至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下至沈阳市各局局长及和平区的部分领导、警察。

  官阶最高的黑社会老大:“地下银行行长”王石宾,原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永州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也是永州市最大的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和后台老板。

  年纪最轻的少年黑社会:广州“黑龙会”,除“老大”冯志希出生于1978年外,其他骨干成员都是“80后”青少年,还网罗了60余名“90后”的中小学生作为“马仔”。

  身边最近的黑社会:阳江“卤味钦”、“锤头笠”,2007年11月由公安部直接指挥的阳江大抓捕行动,一经提起,仍然让人惊心动魄。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罪体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责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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