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函终止履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2008年,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
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某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
眼看已经投入的1亿余元资金打了水漂,预想的收益也没有拿到,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于是作出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涉案企业财产处理不当,应赔偿
在此次公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备受关注。该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第一起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由最高法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一起案件期间,发现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于是,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后,该案进入司法环节,法院判决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对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于是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但辽宁省公安厅却没有履行该决定。
2015年,北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最高法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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