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分界定:
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5月3日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政法机关要毫不动摇地把服务大局作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坚持规范经济活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并重,提高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衡量政法机关办案水平高低,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更要看是否促进经济发展。
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郭声琨要求,要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关意见,健全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甄别纠正确有错误的产权案件,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最困扰的一个难题就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众说纷纭,难以统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将民事欺诈认定为刑事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
刑事诈骗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这是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混淆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诈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从主观方面来看,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
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二者出发点及目的皆是不同的。
从客观方面的表现来看,虽然两者的行为都表现为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是二者的重点也不同,如果说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会考虑的参照因素而非直接目的,说明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只是为了增加被害人的信任或者削减被害人的担忧,并没有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这就属于民事欺诈。
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全案案情去判断。以目前的大多数涉(保健品)诈骗案为例: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无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销售,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无资质、无合格产品的前提外,也具备采用欺诈的方式去销售,由于其不具备资质、其提供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
因此,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对于民事欺诈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协商、调解、退货退款、民事起诉(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方式来解决,但不能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来解决,否则“战战兢兢,动辄得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众将处于刑罚无处不在的恐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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