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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损失叫非法集资吗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11-11

  非法集资我们都知道是对个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那么如果没有造成他们经济损失的,应该怎么处理,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没有损失叫非法集资吗的相关内容。

  一、没有损失叫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管你把这笔钱用在什么地方,都可以构成本罪。请你到公安机投案。

  《刑法》将非法集资罪分为四类,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三、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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