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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的6种情形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3-15

保健品诈骗通常以老年人为对象,以专家教授做背书,甚者连公众熟悉的知名企业也被忽悠利用,有待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治范围内建立了“容错”机制,依法“能不诉的不诉”。在保健品诈骗案中,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种:
 
不起诉理由一:被不起诉人销售产品数额和拨打电话次数只有其供述,无相关书证证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吉市龙检刑检刑不诉〔2017〕92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公司成立后,以“400”电话呼叫系统为平台,通过广播、电视“健康就好”讲座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客服人员经组织培训后发给话术,均以“王博士健康辅导中心”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针对中老年人及患有各种疾病的人群,虚高价格销售维生素B族、钙镁片、益生菌、鱼油、蛋白粉、保健酒、大蒜饮品、糖御医远红外贴等40余种保健品(物),骗取被害人钱财。该公司赚得巨额利润,涉案金额人民币800,000,0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0,000.00余元。
 
不起诉理由二:构成诈骗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
 
案号:吉昌检刑检刑不诉〔2017〕60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为了实施诈骗,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下设销售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以及讲师团队,并招聘众多销售人员。以免费体检、赠送礼物为诱饵,诱使老年人参加会销活动。工作人员冒充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副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院教授等虚假身份,以授课、咨询等形式夸大产品效果,利用伪科学实验、通过员工带头鼓掌叫好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随后,工作人员身着医务人员服装用一台多普勒血流分析仪对老年人进行所谓的“体检”和诊断,夸大病情,诱骗老年人购买亚麻酸胶囊等保健品。共计骗得销售款1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任职公司行政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协助完成财务、货管、员工管理、会场布置及迎宾接待等工作。
 
不起诉理由三: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从犯情节,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案号: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7〕10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以投放电视购物广告吸引以中老年人为主的被害人给公司打电话等方式获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后,指使公司业务员冒充国家**协会、**堂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给被害人打电话,以赠送保健品收取体验费、物流费、档案费、税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作为*甲公司员工,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548元。
 
不起诉理由四: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足以使众多被害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案号:分检刑不诉〔2018〕25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在案证据虽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伙同他人向400余名老人销售了**参灵草等保健品,销售金额达1719934元。但不起诉人等人辩解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他们所卖保健品均是真实的,也没有将保健品宣传成药品,更没有说包治百病,使用江西广播电视报读者生活馆的名义也是得到了江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许可。现本案讲师未找到,江西广播电视报社事后又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行为存疑。
 
不起诉理由五: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案号:天检未刑不诉〔2019〕3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张某某(另案处理)作为经销商负责人,在明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溧阳平台通过杜撰老将军养生基地,以免费旅游为幌子,采用虚假宣传、虚假体检,伪造体检报告,冒充名医、专家、教授对老年人进行疾病诊治,谎称“国泰同康胶囊”有治疗功能,能杀灭癌细胞,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后,以远高于成本价几十倍的价格销售保健品,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组织、伙同常州**有限公司员工积极物色老年人前往该养生基地,并事先刺探老年人的身体、经济等情报提供给平台,还在平台对老年人“攻关”时积极配合。2018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在同案人带领下,共参与两次会期,每次会期3天,共骗取了14名被害人购买该保健品。 2018年3月10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在常州市溧阳**湖**大酒店,参与诱骗被害人购买“国泰同康胶囊”,骗取了被害人合计人民币49708元。
 
不起诉理由六:虽有参与诈骗活动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足以证实其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的结果。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不能查明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句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等25人作为南京、无锡、常州、浙江等地的经销商,与南京东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福地平台工作人员相勾结,以经销商组织免费旅游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宾馆,并将提前获取的被害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信息提供给福地平台;再由福地平台勾结假专家作为讲师进行讲座,根据经销商提供的信息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通过虚构病情、夸大保健品疗效、虚构事实的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假冒“口服免疫球蛋白”“寿之宝新起点”楚冠胶囊骗取钱财。诈骗总价值人民币601948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参与诈骗价值人民币11235元。
 
总结以上6种检察院不起诉理由,从证据出发,结合犯罪情节与地位作用,保险品诈骗案件存在不起诉的辩护空间。这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展示水平与能力的机会。
 
 作者:王敏律师

刑事部执行主任、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法学学士

盈科优秀律师、“盈科之星”

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八期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

曾于大型国企法务、风控、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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