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包括能够在我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了货币的范围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货币的规定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解释》中货币的范围与《决定》相比,要狭窄一些。)
一、根据《解释》,只有在大陆可以兑换的境外货币才能成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目前能兑换的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欧元等;
二、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港币、澳币也是可以兑换的境外货币;
二、台币目前在大陆地区没有正式兑换流通。根据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伪造台币的,也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四、伪造还不能兑换的外国货币是否构成本罪,有不同意见。
此外,纪念币可以成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但古钱币、银元不能成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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