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是普通存在的现象。不过,在我国法律中,收受回扣与商业贿赂的性质十分相似,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收受回扣会转化为商业贿赂。那么,该如何区分收受回扣和商业贿赂?两者之间到底存在什么联系呢?
一、什么是回扣和商业贿赂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价款。而商业贿赂则指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暗中给予交易对手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还发生在更为广阔的经济活动中。
二、回扣与商业贿赂的联系
按照是否入账的方式,把回扣简单分为两种,即“账簿上显示的回扣”和“账簿上未记载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里较为典型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后不入账。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业贿赂论处,归属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则要看其是否入账。
当然,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却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回扣的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的附赠给予,而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此外,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来物品等其他财产性利益给予买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并不是回扣,但也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最后,小编在此提醒到,收受回扣不一定归属于商业贿赂,只有当回扣未入账时,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若收受回扣后,能够按时交纳给单位,并如实入账,则非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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