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个为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因为公司的财产并不只是属于一个人的。而且有的人会因为自己的个人需要就将公司的利益抛弃,使得更多的人的利益得到损害。那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一、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注意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是影响挪用公款犯罪的一个至关重要因素,按照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是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营利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挪用公款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志。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没有规定挪用数额要达到较大的要求,不管挪用公款数额多少,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法律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并不是一概不考虑数额多少,均要认定为犯罪,如果挪用公款几百元或几十元用于赌博,其挪用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的时间,新刑法规定,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事项,必须超过三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因未满三个月就主动归还或被发现而归还的,应视其情节,不能论罪的,应作为一般违法处理。最后,应当考虑挪用公款案件其他情节,如挪用公款动机和用途是为亲属、朋友治疗急病或解决家庭生活困难,挪用数额不大,时间不长,发现前已归还,综合案情认为危害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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