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是需要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医疗费等费用的处理,因此我们作为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合作医疗交通事故医疗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合作医疗交通事故医疗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5、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其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投诉,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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