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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仲裁员指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3-21

  每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会有一定的仲裁人员,因为这是保障各个国家的利益所规定的。现在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国家也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一个阶段。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发展,而且现在的每一个国家在海外都会有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所在,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也难免会有利益的冲突。这时候就需要国际制裁了,那么国际法仲裁员指定标准是什么呢?

  仲裁员的资格

  (一)国家法律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依据仲裁中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人担任仲裁员。但是有些国家为了保证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规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担任仲裁员。从各国对仲裁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看,各国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有宽有严。规定较宽的如1986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23条规定,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被指定为仲裁员。[2]再如,《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典》第743条第2款规定:“只有已经达到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仲裁员”。[3]也有些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较为严格,如在西班牙,在当事人约定依法仲裁争议的情况下,只有执业律师才能被选择为仲裁员。[4]在这些国家中,我国是具有代表性的。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限定。《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与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不同,有些国家通过禁止某类人员担任仲裁员来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定。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1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无法律行为能力人、破产者以及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担任仲裁员”。

  无论国家立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规定得是宽是严,或多或少,这都是对仲裁员资格的最基本的要求。一个人能否成为仲裁员,还要取决于仲裁机构的聘任以及当事人的选定。

  (二)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外,在机构仲裁中,仲裁机构通常对本机构的仲裁员资格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由于一个机构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常常象征着该机构的水平和层次,所以仲裁机构往往会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出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要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中,除了规定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外,还规定:“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3、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4、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聘用资质要求》第二条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该要求第三条对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的学历、职称等条件作了详细具体规定。

  其他仲裁机构也有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重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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