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人都听说过走私行为,但是对于相关法律知识却并不了解。那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在处理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时,应当考虑始终贯彻体现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由此派生的处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合适比例原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
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否应当修改,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5万元的入罪标准系1997年刑法条文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打击走私犯罪的需要,应适度提高。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宜参照逃税罪的规定,除规定一定数额标准外,同时将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入罪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且呈常见多发态势,宜从严打击,坚持原有的5万元入罪标准。逃税罪的比例追诉标准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既然立法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相同规定,则不宜由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单位与个人走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问题
对于单位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否统一,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与个人走私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保持统一。理由是:这样做既防止犯罪分子“借壳”逃避刑事处罚,也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系常见形态,如果将单位走私的入罪标准由25万元降至5万元,走私犯罪案件数势必会大幅增加,单位走私犯罪的处罚标准也将相应降低而使量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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