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的构成条件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境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一、走私毒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走私毒品的构成条件: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二、走私毒品罪的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三、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认定
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定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法律快车提醒您,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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