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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9-28

  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

  (一)贪污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第九章)

  (一)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非法拘禁案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案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霉烂、变质、毁损粮食五万公斤以上或被盗粮、油票面额十万公斤以上的;

  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5.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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