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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8-09-09

  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规定,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2018年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注意的是,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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