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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不同?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9-02-24

  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包括犯罪主体不一样,犯罪客体不一样。不少人将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相混淆,其实这两个罪名是有很大区别的。究竟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不同呢?小编为你详细阐述这两个罪名的不同之处。

  【二罪的定义】

  1、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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