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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能不能返还财产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11-30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国家是赋予了我们很多的权利的,往往很多的人对于职务侵占罪是不了解,那么职务侵占罪能不能返还财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职务侵占罪能不能返还财产

  职务侵占罪能返还财产,对一切的犯罪所得要进行追缴,所以职务犯罪的犯罪所得是要进行退还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也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5000元至1万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标准。

  三、认定职务侵占罪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共同犯罪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其他问题

  必须准确认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关系。如果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符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由于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诸多共性,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受贿、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3、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携带全部或部分挪用的资金潜逃,构成犯罪的,对携款潜逃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余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占、挪用的款项一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

  5、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单位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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