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拘留,但案件在长达八个月时间均没有令人满意的进展。
直到2019年1月,当事人家属慕名找到盈科广州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周浩律师,表达了他们朴素的诉求。接受委托后,丁一元主任与周浩律师、陈洁儿实习律师共同介入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超过二十年,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发现上述重大法定不起诉情形后,律师马上组织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立案后没有逃避侦查,并多次锲而不舍与检察官电话、当面沟通法律意见,取得了检察官的认同和尊重。最终,本案在已上报检委会决定起诉的情况下,再次召开检委会,并在清明节前决定不予起诉,当事人无罪释放。
摘录自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本案徐某的犯罪实施终了时间为1997年2月份,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惠东县公安局于1999年11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06年11月9日签发对徐某的刑事拘留证,并于同年12月27日对徐某网上追逃。在此期间,徐某没有逃避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其犯罪行为应不在追诉。故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介绍】: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事务部(下称“刑事部”)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最早成立的部门。从2010年成立至今,已坚持专业化长达9年时间。
在盈科中国区董事、全球总部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的带领下,部门不断发展壮大,汇集了富有实战经验,钻研精神的刑事辩护精英,组成了响誉华南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门现已有成员51人,其中硕士23人,博士2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10人。
刑事部旨在打造华南地区首屈一指的刑事辩护品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精细化的刑事辩护服务。目前部门下设10个刑事辩护研究小组,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辩护研究小组;民刑及行刑交叉犯罪研究小组;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研究小组;毒品、走私犯罪辩护研究小组;暴力、涉黑犯罪辩护研究小组;经济、金融犯罪辩护研究小组;职务犯罪辩护研究小组;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研究小组;税务犯罪辩护研究小组;家事控告与家族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研究小组。
刑事部已办理超过3000起刑事案件,多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刑事门致力于将辩护工作前置,并成功在审判前取得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起诉的良好效果。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多数被法院采纳,有效辩护成果显著,不乏无罪、轻判、缓刑的案例。
刑事部出色的工作表现,一直蝉联盈科“优秀专业部门”。良好的办案效果不仅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在行业内亦受到一致的推崇,并引起社会各界包括主流媒体在内的广泛关注。先后接受《羊城晚报》、《新京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新快报》、《南华早报》、等主流平面媒体,以及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广州电视台、香港南华早报、澎湃新闻、法治中国网、腾讯新闻等电视、网络栏目的采访报道共计一百余次,承办的大量成功案件同时被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广州卫视、深圳卫视、广西卫视、江苏卫视、江西卫视等各大电视台深度报道。
刑事部同时还聘请了全国各地多名在刑事法律领域拥有相当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作为部门顾问,组建专门的刑事辩护网站“一元刑事辩护网”,微信公众号“一元说法”。
为整合刑事法律领域的优势资源,刑事部与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发起并成立了“华南职务与金融犯罪研究中心”,还联合华南地区有志于专注刑事的律师们成立了公益性的“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针对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进行研讨,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公益培训等,服务于社会,推动法治进步。
【部分成功案例】
1. 【无罪】深圳必某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肖某涉嫌职务侵占190万元,深圳宝安法院三次开庭后,认定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释放,深圳市检察院不支持抗诉((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20号)。
2. 【无罪】广州市工商联部长黄某钢贪污案,两次判决15年,广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宣告无罪((1998)穗中法刑经重字第3号)。
3. 【无罪】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某华涉嫌运输毒品2500公斤判决无罪((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4号)。
4. 【无罪】广铁集团原总经理、全铁路“火车头奖章”获得者孙某松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受贿500万元,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三次开庭,认定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指控受贿500万元也只认定100万元,法定刑从有期徒刑十年大幅度降低为五年((2018)粤7101刑初20号)。检察院不服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被告人不服受贿罪有罪判决,提起上诉。
5. 【死刑改判】刘某光贩卖、制造毒品案,惠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
6. 【死刑改判】余某林制造毒品案,云浮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
7. 【死刑改判】李某梁制、贩毒案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代理上诉发回重审后,重审改判死缓((2012)穗中法刑一重字第8号)。
8. 【死刑改判】一审深圳中院判处死刑的王某色诱抢劫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改判死缓((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1号)。
9. 【死刑改判】二审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赵某斌故意杀人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不予核准死刑((2017)最高法刑核27052917号)。
10. 【死刑改判】邝某棠故意杀人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无期徒刑((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7号)。
11. 【死刑改判】广东揭东县洪某明砍伤他人,被害人在躲避其追杀过程中溺水身亡,揭阳中院一审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经辩护改判15年((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8号)。
12. 【免于刑事处罚】大学生庞某斌误入传销窝点逃跑时被殴,反抗中捅死一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488号)。
13. 【缓刑】国务院督办的,广东英德“8.27”特大爆炸案,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派出所副所长丘某征被控滥用职权罪,最终判处缓刑3年((2013)清连法刑初字第48号)。
14. 【缓刑】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周某被控受贿44万元,辩护人大胆调查控方证人,推翻其中一笔十万元贿赂款,同时通过对涉案单位背景的调查,又将受贿主体由国有企业指派的人员改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最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天穗法刑初字第876号)。
15. 【缓刑】广州市机械设计研究所所长丁某祥贪污、受贿案数罪并罚判处缓刑((2002)东法刑初字第143)。
16. 【缓刑】广州市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董某涉嫌行贿案,最初指控为个人行贿5人,金额50余万,后经调查取证,检院和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将董某的行为认定为单位行贿并认定自首,最后判处缓刑3年((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615号)。
17. 【缓刑】刘某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指控涉案金额70多万元,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将涉案金额降低至18余万元,最终判处缓刑3年((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7号)。
18. 【免予刑事处罚】广州白云区某国土所长张某松滥用职权案,免予刑事处罚((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85号)。
19. 【缓刑】广东顺德新林贸易有限公司麦某健走私柚木案,偷逃税额达一千一百万,广州中院判处3年缓刑4年((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7号)。
20. 【成功保命】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香港人吴某聪走私毒品安眠酮4.23吨,判处无期徒刑((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
21. 【缓刑】增城市惠登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人高某华、陈某辉由个人走私改定性为单位走私,并认定自首判处缓刑等((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
22. 【重罪减轻】何某斌被控走私武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经辩护打掉走私武器罪,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定罪,轻判四年((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
23. 【重罪减轻】案惊中央,公安部督办的香港人贺某诚、澳门人陈某瑞特大诈骗案由重刑分别改判为5年和3年((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8号)。
24. 【重罪减轻】公安部督办、清远有史以来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的钟某富等人制造毒品、买卖制毒物品案(两罪),最终一审判处买卖制毒物品罪(一罪), 在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刑期轻判6年6个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
25. 【二审改判】广州中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4230克海洛因)判处无期徒刑的梁某生上诉案,二审成功改判为窝藏毒品,改判十年有期徒刑((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9号)。
26. 【二审改判】广州中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的陈某明上诉案,二审成功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3号)。
27. 【二审改判】广州雅居乐集团剑桥郡项目前策划部胡某耕职务侵占上诉案,一审判决八年有期徒刑,二审成功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减刑三年((2018)粤01刑终694号)。
28. 【检察院不起诉】廖某松涉嫌包庇窝藏,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惠市检刑不诉字(2005)7号)。
29. 【检察院撤回起诉】戈某华涉嫌“伪基站”非法经营,委托律师后一个月内成功取保候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5号)。
30. 【取保候审】罗某贵和黎某莉涉嫌制造毒品罪二案,均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无罪释放(穗公越刑保字(2005)383号)。
31. 【取保候审】关某柱等7人涉黑案,委托后在黄金37天内全部成功取保候审。
32. 【不予批捕】刘某燕销售假药案,先成功取保候审,后公安撤销案件。
33. 【不起诉】从化祁某君涉嫌敲诈勒索罪,递交不起诉意见书,经检察院批捕后,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
34. 【不起诉】中山兴业银行邓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法律意见,不予起诉(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60号)。
35. 【成功排非,驳回抗诉】原油交易代理商黄某某等人被控诈骗罪,在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有期徒刑的压力下,一审成功辩护排除诱供、逼供等非法证据,打掉诈骗罪名,变更轻罪非法经营,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二审继续接受委托提供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驳回抗诉((2017)浙06刑终410号)。
36. 【发回重审】英德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受贿罪,二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申请开庭审理,并亲自调查取证,虽然一审数罪并罚二十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法律意见观点,裁定发回重审((2017)粤18刑终266号)。
37. 【轻判】广西某建筑公司黄某冬单位行贿2170万元,轻判二年八个月((2016)桂0403刑初157号)。
38. 【轻判】南沙区正局级官员段某峰指控受贿275万,轻判四年((2017)粤20刑初31号)。
39. 【轻判】企业高管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职务侵占案,成功打掉职务侵占罪((2016)粤01刑终2023号)。
40. 【轻判】广州某国企董事长严某某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轻判五年六个月,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粤01刑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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